原标题:两部门具体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记者今日从财政部网站得知,为规范公共出租住房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牵头制订了《公共出租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全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具体,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为,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合理配置、高效用于、规范处理;资产管理与支出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结合。公租房资产配备依据主要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或年度计划;公租房实际市场需求;公租房资产存量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政府财力及债务状况等。《暂行办法》认为,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的组织编成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配备计划。
公租房资产配备计划还包括当年公租房资产的变动套数、面积、资金市场需求和来源、上一年度资产存量以及配备方式、经营确保等情况。公租房资产配备计划随同部门支出一起请示财政部门,申请人资金划入部门支出。
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不应按照《公共出租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其第11号)等制度租赁公租房资产。公租房资产租赁收益和罚款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益管理和国库集中于没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暂行办法》拒绝,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可以的组织对同一城市有所不同行政区划的公租房资产创建调剂用于机制,充分发挥公租房资产用于效率。公租房项目设施的非住宅资产对外租赁应该通过公开发表方式展开发展商。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不得以公租房资产展开借贷。另外,《暂行办法》特别强调,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应付确保对象用于公租房资产情况和确保对象家庭人口、住房、经济变化情况展开监督,对违背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合约誓约用于资产的,按照合约誓约交还资产,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以下为《公共出租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公共出租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公共出租住房资产(以下全称公租房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限于于公租房资产管理不道德。本办法所称之为公租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确保主管部门持有人的,划入城镇住房确保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确保对象获取的住房。
公租房资产还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设施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企业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人的非确保性质的住房不限于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制订全国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的组织实行,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制订本行政区域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的组织实行,积极开展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涉及支出、资产涉及收益没收、处理事项审查,以及的组织资产报告编成、审查、汇总等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的注册进账、配备、用于、处理、信息管理以及编成资产报告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确保实行机构,分担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确保的明确工作。第四条 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二)合理配置、高效用于、规范处理;(三)资产管理与支出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结合。第二章 资产配备第五条 公租房资产配备方式还包括建设(不含改扩建)、购买、调剂、拒绝接受捐献等。
第六条 公租房资产配备依据主要是:(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或年度计划;(二)公租房实际市场需求;(三)公租房资产存量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四)政府财力及债务状况等。第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的组织编成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配备计划。公租房资产配备计划还包括当年公租房资产的变动套数、面积、资金市场需求和来源、上一年度资产存量以及配备方式、经营确保等情况。
公租房资产配备计划随同部门支出一起请示财政部门,申请人资金划入部门支出。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后的公租房资产涉及支出。第九条 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使用建设、出售等方式配备公租房资产的,不应继续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订购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 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不应在公租房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交付使用申请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拒绝,及时将开建工程改以公租房资产,并接管涉及建设资料。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不应与建设单位在合约中誓约,建设单位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第三章 资产用于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不应按照《公共出租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其第11号)等制度租赁公租房资产。
公租房资产租赁收益和罚款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益管理和国库集中于没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三条 合适通过政府出售服务方式实行的公租房资产运营管理和确保等服务事项,住房确保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实行政府出售服务,并不应在出售服务合约中誓约接续主体适当的运营管理和确保等方面责任和义务,保证公租房资产的合理用于和长时间运转。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可以的组织对同一城市有所不同行政区划的公租房资产创建调剂用于机制,充分发挥公租房资产用于效率。第十五条 公租房项目设施的非住宅资产对外租赁应该通过公开发表方式展开发展商。第十六条 公租房中的住宅资产出租合约届满后,根据政策可以续租的,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不应按涉及工作程序将公租房资产之后租赁给确保对象;确保对象仍然续租或仍然合乎确保条件的,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不应及时交还公租房资产。
第十七条 确保对象在出租合约届满后不肯拆迁的,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不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拒绝确保对象拆迁公租房。第十八条 拒绝接受捐献的公租房资产,不应划入公租房体系统一管理和用于。
捐赠人对捐献房产有登录拒绝的,住房确保主管部门按登录拒绝管理用于。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不得以公租房资产展开借贷。
第四章 资产处理第二十条 由于机构职能调整或住房确保工作必须,公租房资产在有所不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展开直管的,划入方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第二十一条 合乎下列条件之一须要拆毁公租房资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一)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损毁的;(二)根据市政规划,必须拆毁的;(三)经有资质的房屋检验部门检验,房屋超过D级危房的。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租房资产处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资产处理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益管理和国库集中于没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章 资产财务管理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不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对公租房资产展开会计核算。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交付使用后,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不应根据会计学账簿及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等资料创建公租房资产卡片。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资产卡片分居多卡片和子卡片,主卡片按公租房项目创建,主要填写内容为:卡片编号、资产名称、产权所有人、方位、住宅套数、账面价值、总计保险费、账面余额、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信息。在主卡片下建立相应的子卡片,子卡片主要填写内容为:子卡片编号、主卡片资产名称、资产类型、地址、账面价值、总计保险费、账面余额、建筑面积、租金标准等信息。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因拆分、并存、改扩建,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套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再次发生更改的,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不应及时更改资产卡片适当的信息。
公租房资产因用于人再次发生更改的,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不应根据出租合约、领有交房申请等凭证及时改版资产卡片适当的信息。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不应定期的组织积极开展资产盘点工作,保证资产“账、卡、物”相符。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不应强化公租房资产信息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公租房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全面体现公租房资产信息。
第三十条 对产权注册在国有企业,由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掌控或管理的公租房资产,地方各级住房确保主管部门不展开会计核算,但不应将其涉及信息载入公租房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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